我朋友与一名已过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期间共三次,并且该少女现已怀孕生子。
他们家人报案了,但是现在少女家人也不追究我朋友责任了,可是该案件已被列为公诉案件。
现在法院机关鉴定该名少女为轻度精神病患者,鉴定他们父母也都说是精神病,实际这名少女并无精神不正常,且与我朋友发生性行为的时候也是自愿。
庭审现场我朋友不承认该女子是有精神问题,称双方都是自愿的,所以拒不认罪。
但是为什么现在法院判决我朋友十年的处罚?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