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共有的棕树营146号2单元305号房40%《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被被告于 2002年4月25日登报作废行为,是被告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作出该行为时未对行政相对人即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通知原告,更没有履行任何送达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