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同样存在自首,这已经是刑法理论界公认的共识。应当认定本案自首成立。
余某醉酒驾驶小货车与他人发生相撞。余某醉酒驾驶小货车与他人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人与余某协商:以6万元私了此事,余某认为被害人伤的并不重,且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不同意被害人的和解意见。
被害人报警,余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来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余某有饮酒嫌疑,问余某是否喝酒,余某如实回答:喝了酒。
后经抽血鉴定,余某血液酒精容量为294.6mg/100ml。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余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意见,发生分歧。
多数人认为,危险驾驶罪不存在自首问题,故余某不构成自首;少数人认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后,嫌疑人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余某的行为符合该规定,且在交警询问时,如实陈述喝酒的事实,故其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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