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第一次06年7月17日签了债务确认书,但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第二次于08年4月又签了欠款确认书,约定确认书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一直有效,第三次于2010年6月又签了一个询证函确认了债权,现在到2014年,次债权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第二次签的欠款确认书中,“约定确认书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一直有效”,应该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又该怎么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