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限期腾地决定书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没有合法审查以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本案进行了一审二审审理,二审是省高级法院已下达裁定书发回中级法院重审。
案由:本案是建设公路征地拆迁,行政相对人甲乙两兄弟户口是独立分开的,父母是外地户口同甲乙两个儿子住在一起。
甲房屋在红线外,乙房屋在红线内,被告超拆迁范围违法拆迁把甲乙房屋合拼在一起欺诈威胁强拆,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公告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原告)、在摸底调查中欺诈甲乙的母亲把甲乙两个房屋以儿子乙的名字全部签了字,而且,欺诈威胁乙父母在乙房屋收购协议书上签了字后低于市场数十倍价格强拆了乙房屋,被告相继以乙名字对甲房屋下达限期腾地书强拆。
乙父亲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又以乙的父亲名字下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乙父亲上访反映事实被违法拘留。乙父亲上访反映事实被违法拘留原告乙父子两人对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行政赔偿诉讼。
重审中级法院拖延三个月的现在邮寄一个没有法官名字的《通知》要原告对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变更分别起诉是否正当合理?没有结案变更分别起诉是否正当合理?而且,原告遭受损害全部是市、区、街道、社区,市、区国土局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
原告追证要求质证拆迁委托程序一审二审举证不出来。
急求热心律师解答邦助!十分感谢 ! 问题补充: 一、申请行政复议三个请求:1、拆销限期腾地决定书;(因其内容全部是违法的)2、要求对甲房屋宅基地护坡;(按同时、同地拆迁居民一样平等对待)3、要求依法补偿;(因强拆使乙得不到国家政策的补偿,严重降低了原有生活水平)。
二、甲乙是两个房屋法律主体资格人:欺诈威胁违法强拆中,甲乙法律主体资格人不知情、没有授权、没有签字。
三、被告在原一审二审举证的法律依据、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依据、证据自相矛盾,都能够证明对甲乙的严重损害事实具有一树同根的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