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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励约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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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4558什么是编号?

职务发明奖励约定数额

《专利法实施细则》76条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奖励数额可否少于77条规定的在未约定的情况下的法定数额3000元?并给出理由。

咨询者:fa214755...浙江
[咨询时间:2014-07-3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4-07-30 10:57
李保忠
看政策定
李保忠律师于 2014-07-30 10:58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周栋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787216065
积分:278
]
回答时间:2014-07-31 09:03
周栋
你好!根据《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句“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可以约定。同时需要考虑浙江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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