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您们好!
我父亲是宜宾市电业局下属的供电所一位下岗职工。
在1991年单位修建办公楼时,因考虑到职工住宿问题,便以集资的方式让职工出资在原办公楼上修建了两层住房,当时这个方案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供电部门相关领导的肯定与批复。
但是现在因居住房所在地段面临开发,需要征用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可是供电局却以种种理由不给我们拆迁赔偿款因当时出资修建集资房时所有的档案,包括分房协议以及其它相关档案在移交给供电局时被他们遗失,我们现在只有但是政府同意修建房屋时的批复和当时缴款的收据,但是收据上注明有利息,而供电局却从始至终都没有支付过我们利息,现在房子被征用了准备拆迁,供电局就抓住收据上的利息这条,只同意支付我们修建住房时所出的资金按利息支付给我们。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