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
我车面包车,在路上左转掉头,当车身道路中间是,看到一摩托车超车,而且速度过快,我停车让行,由于摩托车速度过快躲避不及就撞到了,我车左前轮和叶子板。
摩托车上有俩人,无牌照,无驾驶证,无头盔,事故后摩托车驾驶人软组织受伤,乘车人锁骨骨折。
事故认定出来后,根据交通法第49条,判我方主要责任,摩托车一方是依交通法第19条,第44条判次责,乘车人无责。
这样判是否合理,需要申请复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