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男女在外打工认识,久而久之产生感情,从而准备结婚!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现金5000元整,吃饭、衣服首饰、车船费用、游玩费用加在一起,共计两万人民币左右。
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双方分手,现男方要求女方归还谈恋爱期间一切为女方的花销。
请问是否合法?如要归还,是否需要归还全部花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