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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大律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个问题:

湖南省永兴县希望铅业有限公司创办于2004年,法人代表邓冠希,自2005年起,以高出银行存款利息几倍(百元月息三分至五分)手段,大肆向社会公众借贷,民间非法融资达3千多万,涉及债权几百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到两年,邓冠希却大肆挥霍并转移了债权人的血汗钱。请问邓冠希的行为是否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集资等罪行?狠毒狡猾的邓冠希为了逃避法律的惩治,一边转移财产,一边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假意将公司承包其生产经营,要求曹晓毅组织债权人成立“自救委员会”,并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协议(附件一),协议方案是:债权人自筹资金、自行生产管理,产生利润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且办理好了资产移交手续(附件二),权限授权委托书(附件三)。2006年8月,由曹晓毅、李国太,郭荣孝、曹毅、马宏图、廖立社、周永华、汪和生、曹武等债权人组成的“管委会”,自筹资金310万元组织了生产,公司运转正常且有盈利。

2006年10月9日晚十一时,邓冠希指使其弟邓冠武、侄儿邓亚凡、邓正辉,纠集涉黑团伙40余人手持刀棒,将债权人赶出公司。曹晓毅、李国太、曹武清等人,当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只好撤出,当即我们拨打了110,也马上向金龟派出所、永兴县公安局报警,当时厂里有价值100多万元的原料以及产品,被他们控制占有!邓冠希居然无视无视公安局、政府部门的警告!公然变卖了债权人自筹资金购买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至今仍未得到法律的惩治!公司的生产经营权、人事管理全属我们,所有原料产品都清点作价抵给我们,公司的物有权完全属我们,在这种情况下邓冠希使用涉黑团伙,将我们赶出来并占有了我们的财产,请问邓冠希等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抢劫罪?谢谢您的帮助!

咨询者:tq08WEW安徽
[咨询时间:2008-11-03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肖桂林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3505606592
积分:1557
]
回答时间:2008-11-05 21:02
肖桂林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该邓涉嫌犯罪,你们应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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