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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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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1845什么是编号?

求助各位好心人

你们好!

我家侄女在下午上学刚到较园内,被2名骑电瓶车的学生撞到,头部受到重伤,手术之后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现在已经花费了2万多块,校方及学生家长未给个说法,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咨询者:fa143896安徽
[咨询时间:2010-11-30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田国军律师
[地区:重庆-涪陵区
手机:13340376558
积分:7299
]
回答时间:2010-11-30 09:54
田国军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者和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30 09:54
刘子若
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就应当由造成伤害骑电瓶车的学生和学校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李雪梅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904268899
积分:42482
]
回答时间:2010-11-30 09:57
李雪梅
本次事故发生在校院内,首先你可以与学校及肇事学生家长协商医治等相关费用及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受伤者是10以下的学生,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如果受伤者是10岁以上的学生,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贾成成律师
[地区:安徽-芜湖市
手机:18005532112
积分:581
]
回答时间:2010-12-01 10:45
贾成成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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