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跟总包结算一个项目,当时与总包的2位现场的预结算员与现场的项目经理签订了一份工程量确认单,文件上还有一条说明:说此文件的工程量为最终结算工程量,上面只有他们的签字和我是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现在甲方故意拖延,不承认,如果要打官司,这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