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四人在2007年7月为他人在信用社担保10万贷款,以工资为抵押,但在数年内债务人只还了4万7千元,自2012年5月至今担保人再也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于是信用社人在2014年6月把我们告上了法庭,要求我们连本带息还12万多,请问我们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