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加提成,如果岗位工资定为800元,效益工资为广告提成,如果这个月没有广告收入,只能核发基本岗位工资800元,但是员工要求必须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核发,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核发,那么岗位工资定为800元,根本没有意义。
劳动法不能只考虑员工的利益,是否还应当为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谢谢,请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