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工厂欠供应商的货款,而你是工厂的员工,只是经手人,在诉讼中相当于证人的作用,所以你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我在一家工厂打工,老板欠供应商的钱,当时老板叫我写了一张欠条,欠条是用本厂的便条写的,便条上方有本厂的厂名,一式二份,供应商一份,本厂一份,欠条内容是这样写的:
今欠莫莫厂货款:170000元,大写rmb壹拾柒万元,即2008年货款,莫莫厂(本厂名):我的签名 莫莫厂(供应商厂):供应商签名 这欠条是我写的,而且签了我的名,
这期中,老板用老板的银行卡转过帐给供应商的,现在老板的卡也被法院冻结余额了,今天早上,邮电局寄了二个快件过来,是法院寄的,有一份是我的, 一份老板的,老板不签收,所以没有打开看过,请问我是不是被告了.这样我是不是也要被牵连呢,我应该怎么 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