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原籍地的股权
求助:我女儿是农嫁女,户籍地于2011年11月份实行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在股权分配时,村委会以我女儿于2011年10月份结婚已出嫁只由,将我女儿的股权给剥夺了本人十分想不通多次要求村委会给出理由,村委会说农村股权是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实行一村一策,出嫁女嫁入方是农业户口的不能享受股权,而嫁入方是非农的可以享受股权。
根据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温州中级法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都要确实要保障农嫁女的合法权利,在未迁出户口“农嫁女”未在男方享受各种分配利益的,均和本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明显这些村规民约是违背相关法规的。
请问:农嫁女未迁出户口,真的不能享受原籍地的股权吗?要不然该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