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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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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06596什么是编号?

仲裁管辖异议

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环宇公司在东台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果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现兴隆公司与环宇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

假设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兴隆公司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宁波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环宇公司认为,宁波仲裁委员会无仲裁管辖权。

据此,环宇公司申请了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据此,环宇公司申请了仲裁管辖权的异议那么,兴隆公司的答辩理由是什么?

咨询者:fa214753...河南
[咨询时间: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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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4-05-04 13:42
赵井燕
兴隆公司的答辩理由无法成立,因为该仲裁管辖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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