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系人拿着棍子上我们班闹事,并先动手打我们班的学生,造成轻伤,后我们班的人还手了,到警察局录口供时,给我们写的涉嫌殴打他人,并且说我们不是正当防卫,说对我们造成生命威胁时才是正当防卫。
请问我们会留下案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