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受理。因为时效期间从你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能超过二十年。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90年开始在广东封开县做一名公办教师,95年单位开始帮我纳社保,一直到2003年6月,我因计划生育被开除后,社保就没有钱交了。现我想补交才发现,我的社保早在2003年11月就被退保了。
单位的回应是:我没有退过你的社保(后经查明才知道,我的社保退保款早在2003年11月12日社保局就已经划入了我原单位的账户了,可单位一直又不通知我,现单位愿意把退保款退回给我)
社保局的回应是:这是当年的政策问题,与单位解除合同了社保就要退,不到你个人愿意不愿意,也要你退保。社保局建议我回去单位把退保款拿回来从新入过其他的社保.(可我交了8年的社保,拿回来只有2千元,去交其他社保仅仅够1年多一点,真是有点想不通)
请问各位律师们当年真的有这种政策或土政策吗,时间过去这么长了,现在上诉还会受理吗?我该怎么办?请指点,万分感激。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