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因“违法”被公安局受理为治安案件,后又转为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8天后取保候审。刑事拘留8天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满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并把原刑事案件撤销转为行政案件查处,并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