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4月-12月份工资中扣除了个人所得税,但从地税单位所寄的完税证明中只有后四个月的记录,能否说明前5个月的个税没有上交,如果没有上交,公司的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说如何处理?对个人而言,公司是否构成欺骗行为,法律上可否起诉?如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