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婚前购买的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
至今男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时隔快6年,女方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把房屋过户给女方,是否有二年的时效限制,法院是否回受理,是否会判决过户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