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为索取债务,携爆炸物将该公司负责人挟至家中,追讨债务。
出事后法院判处非法拘禁罪3年,非法制造爆炸物罪3年。
我们对此不服,想申述,请问该判决是否合理?
出事时携带电雷管19枚,此数量没达到明文说明上面的数量,请问是否不应以此定罪呢?另挟至家中时并为对其造成人身伤害,是否可以减轻刑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