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财产被文化站非法扣押,并在我不知晓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我的财产作出了擅自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我引用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作为文化站违法的依据,并依据《民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立案庭以我引用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条款为由,而不予立案。
问各位大律师,法院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