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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告律师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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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818什么是编号?

无赖告律师案件详情

我有一案件请了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节目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二审,现在官司输了,不是输给被告,而是输给了法官,法官明显不公平,我请求我的律师想办法,律师说代理完二审就没事了,我想告律师,因为最初我是去法制进行时服务处咨询的,律师给我提供了咨询,并同意代理我的官司,现在,官司莫名其妙的输了,根据我所有的证据,是百分之百不会输的,可律师却给我代理输了,我能否告律师未尽代理义务?我知道大家都会认为我是个无赖,但我希望庭审哪天各位律师能区旁听一下,到底是我无赖,还是法官无赖,还是律师无赖,不知那位律师有兴趣?

案件事实如下,

2004年我家拆迁,开发商要盖商品房。当时我和父母亲同住在一个院落。我家于1985年分家,当时我未成年,大哥二哥分得父亲另一处宅基地院落,现在住的院落由我和父母亲所有,由当时村委会作证并盖章。我96年结婚,2000年我出资在院内加盖西厢房5间居住,由于宅基地是父亲的名字,所以也只能以父亲的名义申请盖房,但村里知道是我盖的,房子属于我所有。房子盖好后我和父母亲正式分家单过,分家单注明院内房屋有我和父母亲各一半,请两个村干部签字证明。

拆迁时我和父亲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我曾经明确告知对方房屋有我一半,并将分家单给对方出示。最后一次协商时由于我觉得对方提供的合同样本不合法,且补偿达不到我的要求,所以我不同意签字,但是我父亲由于担心过了开发商规定的搬迁期限会损失更大所以同意签字。我当时郑重向开发商和父亲宣布协议我不同意签,要求双方不要签字,房屋有我一半,之后我离开。开发商不顾我的反对和我父亲就我家整个院落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

说实话我当时不知道我家分家单的效力如何,房子归我所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到父亲和对方签的协议我也没有办法,协议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搬家,每天将罚款1000元,不得已我只能搬出。

后来,我仔细研究了法律法规,并了解了村里拆迁情况,发现此协议有许多违法之处,对方有欺诈和隐瞒重大事实行为.而我的权利也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以及房屋批建手续之所以写我父亲的名字,是因为户口本上我父亲是户主,我父亲只是我们一家的代表,只能说明房屋是我们一家的,而不能说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实际上到现在我父亲也承认房子有我一半。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定书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是指对房屋有所有权的人。

请问,我的房屋所有权效力如何?我能否请求该协议就我所有房屋的部分无效,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如果对方说我追认了合同,能成立吗?

本案一审时我和被告曾就我的房屋所有权问题经过质证,辩论,我主张,虽然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批建手续都是我父亲(户主)的名字,但并不能证明房子就是我父亲的,因为户主只是说明代表我们这一家人,登记的作用只是说明此院落和房屋是属于以我父亲为户主的我们一家人的,不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因为批宅基地和建房是我们全家的事,不是批给我父亲一个人,房子是我盖的,给我住的,家里和村里,包括邻居们都知道这房子是属于我的,房子盖好后我们又签定了分家单确认房屋归属,有村干部签字证明,我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被告只有一个主张,由于各种手续的名字都是登记的我父亲(户主)的名字,因此,被告和我父亲签定拆迁协议没有错误。法院一审判决以我曾经和我父亲一同和被告进行协商和在协议签定后和父亲共同搬出房屋为由判定我作为权利人追认了原合同。

此判决显然不合法,我有房屋所有权我当然要去和对方协商,至于搬家腾退房屋一是因为他们的拆迁协议中载明如不按照协议日期搬出,每天将罚款一千元,二是协议签定后被告将我家的水电都掐了,没法住了。法院以此而认定我追认了原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何况法律规定追认需要权利人明确表示。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写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定“书面”拆迁协议。

上诉后由于本案的事实清楚,没有什么争议,二审没有多说什么就结束了,第一被告同意一审的判决,第二被告(我父亲)坚持原来主张,承认房屋有我一半,他不应该替我做主。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主张一审判决我追认原合同理由不成立。

没想到二审终审的判决是我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对外效力,理由是,1,我分家后没有进行变更登记,2,我所陈述的曾经向对方出示过分家单内容没有其他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的判决更是不公平,对于我对房屋的所有权,在一审中是经过质证的,被告同意原审判决就表示被告认定了我对房屋的所有权,二审没有通过质证就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显然违反相关证据认定规则,至于说我没有向对方出示分家单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不符合逻辑,根据案情进展,我没有理由不向对方出示分家单,而且,案件审理自始至终被告也没有提出过我没有向对方出示分家单的反证,何况我拿什么证明我曾经向对方出示分家单,难道我还要要求对方给我写一个曾经看过我分家单的证明?显然,这种证明谁也拿不出来,法官应该根据案情的逻辑进展推断认定。

根据本案的进程,我认为我的代理律师有错误,他不但没有尽力为我争取到我的权利,还把我一审时争取到的权利(我对房屋的所有权)给弄丢了,虽然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官的不公证,但是我认为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我的代理律师没做到。因此,我要起诉律师,退还我的代理费,并赔偿我的损失。如果,诸位法律专家认为我是个无赖,就骂我吧。我只希望有正义感的人关注一下,开庭时大家都来听听。最起码,你法制进行时律师给我提供的法律咨询,法院的判决,总要有一个是错的,咱们到法庭上去说说,你们谁错了。

不知各位法律专家的看法,有没有兴趣,请想旁听庭审的专家们留下联系方式,不知哪位专家敢冒如此之大不惟代理这件案子呐?

我想请多位专家留下宝贵留言,哪怕是骂我也好。

咨询者:阿贵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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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周琦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5640565559
积分:4267
]
回答时间:2009-02-10 09:02
周琦
1、根据您所诉的情况,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基本是公允的。作为物权的登记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应予确认和支持。如果你认为自己是财产共有人,作为其他共有人侵犯你权利的情况,你应该向你父亲主张,开发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2、案件败诉的责任不能全部放在律师的身上,因为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不能包打官司,在业务上有不同的意见和见解是正常的,根据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并不存在过错,也不等同于官司输了就不能收取律师费。律师的咨询也是法律上的任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事务的处理还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从我国现行律师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并无过错,如果法律上您所拥有的权利,也不会因为律师的正常代理行为发生变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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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09-02-17 07:53
1,土地使用权人不一定就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没有明确的物权登记人,只是推断。

2,律师作了咨询解答后才作了代理,其责任就是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益,本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不但没有维护,而且更少了,不是律师的责任是谁的责任?不管律师费用有什么相关规定,难道还能违反法律?律师代理和其他民事代理有什么不同?难道其他代理代理人有责任,;律师代理就可以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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