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我在房管局进行了他项抵押并借款20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后得知在和我进抵押前,借款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该房产已给他前妻,并由他前妻居住,但产权证一直是借款人的,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为准,请问他前妻有居住权吗?借款人已逃,我有权申请执行此房产拍卖吗?他前妻赖着不走怎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