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下,我家有一个平房在县城,原来是县畜牧局的家属院,03年通过买卖取得房屋产权,有土地使用证,现在县政府要拆迁这块盖高层商品房,请问应该如何拆迁补偿。
县政府的拆迁意见是不算房产证面积,算占地面积乘以45%,我家房产证上是177平方,按拆迁意见给一个93平方的楼,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我不同意,政府有权利强行拆除吗?如果拆除了我可以起诉县政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