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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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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7696什么是编号?

离婚事谊

02年结婚登记,06年12月买了房子。这个房子原属于男方的爷爷的,爷爷去世后购买的是商品房买卖房子,房产权名是男方。

现男方一方提出离婚,请问法律应怎么判这个房产权?

男女双方对这个房子是否有使用权?

现夫妻之间有一个孩子,请问法律对这个孩子抚养权是怎么判?如果女方坚持要抚养这个孩子法院是否可以判给女方?另一方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是一次性付清还是按月支付?怎么个比例?

咨询者:fa139786辽宁
[咨询时间: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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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13 11:18
刘子若
你们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然写的是男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离婚时小孩的抚养主要是看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就归谁抚养,要综合抚养的经济能力、抚养时间、空间和给予关爱等等因素考虑。一方抚养小孩的,另一方要支付月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
许继光律师
[地区:安徽-淮北市
手机:18956159292
积分:507
]
回答时间:2010-11-13 11:48
许继光
关键是该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即房屋取得时是谁的钱购买的,包括赠与取得(没有特别约定的亦共同接受赠与)。谁的名字对认定财产归属并不重要。
如果离婚,该房屋只可能归一方所有。
对孩子的抚养,考虑孩子的年龄或对孩子的成长的有利因素,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如何支付可能协商确定,一般以一方工资的30%为标准,当然考虑一方的经济状况。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13 12:05
魏国鹏
1。该房屋是男方的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孩子满两周岁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抚养关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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