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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新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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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7695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新规定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新规定吗。

咨询者:fa139785山西
[咨询时间: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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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13 11:21
刘子若
没有新规定。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许继光律师
[地区:安徽-淮北市
手机:18956159292
积分:507
]
回答时间:2010-11-13 11:49
许继光
赔偿项目没有变化,但各省每年的标准有调整。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13 12:07
魏国鹏
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还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锦伟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336038582
积分:2607
]
回答时间:2010-11-15 20:32
张锦伟
变化就是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每年在增加,具体请咨询所在省统计部门
金志刚律师
[地区:甘肃-定西市
手机:13809328544
积分:6343
]
回答时间:2010-11-20 11:43
金志刚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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