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始逾期之日计算到裁判文书生效之日。理由是判决生效之前,判决主文所规定的内容,自身也仍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还要“熬”过上诉期,或经过终审检验。只有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后,裁判主文才能具有其应有的功效,而功效发生与否,是以生效之日为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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