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谈婚,并签有一份协议,被告从原告处拿现金2万元,但次日觉得不妥协议撕毁,现金返还。
事隔半年由于两人无法生活向法院提起诉讼。事隔半年由于两人无法生活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却拿出复印件。
并由自己亲属作证取得胜诉。并由自己亲属作证取得胜诉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的百分之七十(14000元)。
并且被告在于原告生活期间正值春耕,而且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借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