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妻弟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妻子已经退休,并且重病在身。
妻子补发了3740元工资。妻子补发了3740元工资妻弟在单位管理财务,负责发放教职员工工资。
妻弟利用职务之便支取了这部分工资为己有。妻弟利用职务之便支取了这部分工资为己有问:妻弟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能构成监守自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