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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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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6549什么是编号?

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于1999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合伙做生意。

2009年11月18日中午乙方出去吃饭,而甲方在单位值班时被7、8个人绑走,勒索钱财5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处绑匪为绑架罪,但赃款只要回6万元。

请问律师:在这一事件中,按民事部分,乙方需承担多少责任?

咨询者:f9399668...山东
[咨询时间:2010-11-02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席公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01014007
积分:6647
]
回答时间:2010-11-02 08:46
席公民
乙方如与绑匪无关的话,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绑匪追索.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11-02 09:21
殷国丰
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02 13:37
刘子若
甲方是由于被绑架造成的损失,是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与乙没有关系,乙不能承担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02 13:48
魏国鹏
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甲方应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犯罪人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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