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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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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6517什么是编号?

民事案件

甲、乙双方于1999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合伙做生意。

2009年11月18日中午乙方出去吃饭,而甲方在此时被7、8个人绑走,勒索钱财5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处绑匪为绑架罪,但赃款只要回6万元。

请问律师:在这一事件中,按民事部分,乙方需承担多少责任?

咨询者:fa137918山东
[咨询时间:2010-11-0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01 18:59
魏国鹏
属于刑事案件,赔偿责任应该由犯罪人承担,乙方无需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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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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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01 22:39
刘子若
乙方不能承担他人由于刑事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陈志超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549651496
积分:7889
]
回答时间:2010-11-02 01:53
陈志超
如果甲是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被绑架导致财产损失,向犯罪分子追偿不能的话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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