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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四川绵阳百货站破产前,该单位有20余户职工还未获得职工公益性住房。
这些职工被暂时安排住在企业自办的招待所,还有一处旧办公楼内。
企业破产时,因欠市工商银行大量债务,企业就这两处房子抵押给银行了。
2001年时,银行又将这两处房子连同地产卖给了市农资公司。
其后,市农资公司想把这两处住房内的职工赶走,未能如愿;农资公司通过司法途径打官司,原想让法院强制执行,可是法院判决农资公司败诉,又未能如愿。
现在,农资公司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补偿价要强行收回房子,又与驻地职工起冲突。
驻地职工则要求按公益房分配标准,解决每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请问,职工们的要求是否站得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