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运营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立和运营 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2. 在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3. 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协助。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5. 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6.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7. 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 项目的技术支持(具体按项目规定执行);
8. 甲方负责分公司 项目的操作、经营、技术和统筹管理的指导,以及员工培训等;
9. 甲方负责监督分支公司各项目的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
10. 甲方有权监督分支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11. 甲方对分支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二、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场地费、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其它全部费用。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分公司设立后的一切运营工作,分公司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分支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由乙方负责支付,并负责支付分公司运营所需的其它全部费用。
3. 乙方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分公司所在地,从事甲方要求的_________的生产、销售、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经营项目不能超出甲方经营范围。
4. 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乙方在分公司运营中,只能向甲方采购所需的零配件等其它产品,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采购,订购产品的价格,由甲方按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6. 分公司经营场地的位置、规模、环境等应达到甲方要求,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
7. 乙方须有两名担保人(提供担保证明),保证乙方依法履行本协议约定;
8. 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公司交纳保证金 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乙方未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9. 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总公司上报分支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10. 分支公司签订合同,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11. 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
12. 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13. 分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14. 分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5. 分公司必须维护“中光高科”品牌和总公司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负责的分公司对公司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16.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但乙方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
三、 分公司管理与分成方式:
1、 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监督管理。
2、 分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3、 分公司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
4、 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5、总公司依据分公司年利润的 %向乙方分配利润。剩余部分上缴总公司,分公司的发展经费由乙方予以安排。
四、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总公司,总公司有权撤消分支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3、 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支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总公司核对、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承包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支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4、 协议终止后乙方对分支公司的投入归乙方所有,在乙方经营分支公司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 其他事宜: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 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三年内,乙方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不低于 元损失赔偿;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4、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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