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3年10月进入当时刚成立的这家公司,该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没有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给员工,只有法定标准的一半左右,后来可能是怕员工告发,于07年4月起以后又按劳动法标准计算加班费,我们想咨询一下,从03.10—07.4这段时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可否追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