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其他 > 

营销宣传不符问题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5113什么是编号?

营销宣传不符问题

投诉事由:

客户反映5月在代办点购买的送话费手机,承诺分10个月,每月赠送27元话费,后来手机掉了,到移动公司更改了手机串号,但客户查询到每月并没有享受到话费赠送,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客户要求我处查明原因并退还话费!

查证处理情况:

我处接到客户反映的问题后,马上进行查证.客户于5月31日更改的手机串号,与客户现在使用的手机串号一致, 客户也肯定没有换过手机使用,工作人员也在现场进行机卡绑定使用,但客户仍未享受到话费赠送.后与支撑取得联系,查询到客户使用的手机串号与系统识别的常用手机串号不一致,但在客户手机上查询到的串号与更改的串号一致,后将串号再次更改为系统识别的常用串号后,隔天客户便能正常享受到话费赠送,原来是手机串号在作祟.但客户要求我处返还6、7月未赠送到位的话费,共54元.我公司宣传的是更改串号后每月机卡绑定消费5次以上便能享受话费优惠,并未说明某些国产手机串号问题便不能享受.经领导同意已于2010-8-27 返还该客户54元话费,

请求各位根据这个营销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条例,从企业的角度从客户的角度,或者是销售纠纷,赔偿范围之类的都行,只要能适行的这个案例的,非常紧急万分感谢各位!!!

咨询者:fa135649湖南
[咨询时间:2010-10-16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10-16 19:20
殷国丰
公司违约,可以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或去法院起诉之。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16 20:09
魏国鹏
因手机串号引起的纠纷属于生产者的责任,你公司是销售者,不需承担因生产引起的问题,可以要求手机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17 11:57
刘子若
根据你们所述的情况,应当是串号的识别系统存在问题,因此应当由串号的识别系统的单位承担责任。
陈志超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549651496
积分:7889
]
回答时间:2010-10-19 22:12
陈志超
客户可以要求你方或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你方在赔偿之后可向生产方追偿。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