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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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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5082什么是编号?

体检结果

我工作单位每年组织体检,我希望体检结果不让单位知道。

这样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咨询者:fa135585广东
[咨询时间:2010-10-16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张仁东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3936246110
积分:3742
]
回答时间:2010-10-16 06:55
张仁东
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保密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0-10-16 09:03
倪振杨
体检数据属于个人隐私,你有权利要求保密不得外泄!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16 11:54
魏国鹏
体检结果属于你的个人隐私,你对其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别人私自泄露是要对你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16 13:38
刘子若
体检数据属于个人隐私权范畴,你有权利要求保密不得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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