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并且甲方也将房屋产权证交由乙方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不知道现在该规定的效力如何,那想问的是,如果写了赠与合同 而且又有了房产证在手,也就是完全符合,《民通意见》128条的规定,赠与人还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