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同时主张,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进行鉴定,
我是2009年3年月在宣城市区内购买的一套90平米的住房,合同上写的是2009年11月交房,可是至今未能交房,当时购房时合同上注明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推迟交房在60天内,每天按房价总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赔付,如果推迟交房在60后,每天按房价总价格的万分之一赔付给我们业主。
目前在我们市区住一个90平方的房子的租金约每月是800-1200元。
我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开发商的赔偿是否合理,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一个标准。
而且现在我的房屋出现了多处开裂的现像,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