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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轻伤案件,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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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轻伤案件,受害...

李伟辩诉材料

一、 事件真实回放:2010年8月13日,在北京宣武区菜市口地铁站出口处,李伟和女有艾立扬在回公司的路上,遇到了事主李志军,李伟向李志军索要公司客户档案的原始记录,李志军不交。继而双方发生争吵,李伟推了李志军一把,李志军也回了一推,双方揪扯在一起,互相撕扯,用的是拳头!后经协警拉开,李志军用手机拨打电话叫人准备报复打李伟,李伟又给了李志军一拳!协警和周围群众报警后,李志军坐在地上不起来,要求伤情鉴定。随后,双方被警察带走,办案警官带李志军到医院做了详细的检查,直到凌晨两点才做完,没有新的伤情,李志军所说的腿上受重伤也为旧伤,没有肋骨骨折(李志军在医院就明确表示,要李伟拿十万块钱作为伤情补偿,有办案警官可以作证。);李伟被警方带走,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据李志军说,8月16号他开始住院9月16号出院,随即检查出来左肋骨三根骨裂性骨折,做了轻伤的伤情鉴定,向警方提供了材料,警方开始网上通缉李伟!李伟在行政治安拘留七天后,原单位辞去了李伟的工作,李伟回家呆了些日子,然后在北京开始找工作。8月26号晚上,在上网找工作期间输入身份证号码后,被警方带走。目前,一直被拘留在宣武区看守所以内!

二、 李伟在校期间素常表现:在校期间能够两次献血,是全校师生学习的榜样。勤工俭学,自食其力,生活费全部自理!品学兼优,多次取得学校二、三等奖学金多次;担当生活部委员期间,认真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工作上的难题!李伟是一时冲动,和李志军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但从本意上来讲,没有主观上的注意,事发突然,如果不是在街上遇上,李伟不会主动地去找李志军!

三、 家庭情况:父母为农民,六十周岁,基本靠家里的七亩地为主要经济来源!另外,还帮我看着孩子!李伟毕业一年来,在北京通州区租房,在北京市里找工作,一年来三次换工作,基本没有甚么积蓄!(前三个月在北京金象大药房实习,因学的是物流专业,找的对口单位,但工作内容是在库房里整理药品,与外界接触几乎太少,且实习期间工资只有1500扣除四险一金后发到手只有800多。中间从十一月份到2010年5月份,在房产中介卖房,出售租房等业务,由于国十条的房产政策出台,房市极其冷淡,公司延长工作时间从晚上八点到十点,而选择辞职。第三次在纸厂做纸板销售工作,因为和李志军的治安案件而辞职!)

四、 辩诉主要点:

1、2010年8月13号下午4点发生的冲突,办案干警工作到两点,检查结果没有骨折。8月16号李志军住院接受检查,发现肋骨骨折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希望法院能够详察。由办案干警可以作证,在医院检查期间都是旧伤,不是本案所造成新伤!和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2、李伟在刑事拘留期间(2010年8月26号,至今),我们家属方面和李志军几次沟通,希望通过积极赔偿让李志军能够取得物质和精神上的一定补偿。有预审干警周警官可以作证,还有几段电话录音可以真实作证!

3、协调期间医疗费的正规票据,李志军一直推脱种种借口无法提供,足见其不能自圆其说!

4、在与李志军的协调期间,李志军不顾及李伟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情况,片面强调非十万块钱本能了节此事,否则多次对我们家属强调李伟的判重刑!李志军方强调办案民警,不能把李伟私自放了,要起诉李伟的办案民警(有电话录音为证)!李志军方说伤情鉴定上是三根肋骨,而实际是伤了五根肋骨,准备自费重新鉴定,可以鉴定成重伤,到时候会判李伟的刑更重一些,让我们家属赶紧给准备钱了解此事(有电话录音为证)!

5、2010年8月13号到8月21号李伟在被公安部门治安拘留期间,北京市宣武区派出所办案干警对李伟女朋友,原话说过:医院检查结束了,你们很幸运,幸亏是陈旧伤,不是新伤

6、有监控录像可以作证,李伟是否打了李志军的肋骨,是否对李志军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7、案发事出有因:李志军在李伟的女友接触当中,假冒自己销售纸业的经销商,骗取李伟女友的信任,随即骗取大量客户档案,抄去作为他的目标客户。实际上李志军是另外一个厂家的业务员,他为了能轻易拿到新的客户资料,采取了十分卑略的手段!李伟女友拜访客户的过程中,李志军多次尾随、骚扰,想轻易找到她的客户住址。艾立扬不堪受其骚扰,打电话向李伟诉苦,李伟才对李志军怀有敌意和怨气!事出有因,李伟是一时冲动,且李伟以前一直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工作的三个单位都是领导眼中的得力干将,希望能考虑李伟的真实情况,将来还要开始崭新的生活,给李伟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8、在第一次治安拘留结束后,艾立扬咨询了办案警官,警官说治安处罚已经结束,此案基本上就算是了结了。试问,如果事发当晚,医院检查有骨折的情况,李志军能不住院吗?办案警官能做出行政治安拘留7天,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吗?

五、提问:如果开庭审理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民事是否会受到处罚?能否对李志军提起伪证罪的刑事诉讼?

家属:(亲哥)

咨询者:fa134927北京
[咨询时间:2010-10-10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10 23:28
刘子若
事情有点复杂,建议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陈志超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549651496
积分:7889
]
回答时间:2010-10-10 23:32
陈志超
从你所述案情看,李伟并没有造成李志军轻伤以上伤情,不构成犯罪.民事上如果有因李伟殴打李志军而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没有则不需要赔偿.伪证罪的犯罪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以李志军不构成伪证罪,但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当然这两个罪都是否结果犯,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危害结果.
李刚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218035
积分:132
]
回答时间:2010-10-11 14:44
李刚
您的分析都比较在理,但建议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为好。
孙伟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810102521
积分:96
]
回答时间:2010-10-11 16:57
孙伟
你好:
可以为李伟做无罪辩护,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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