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1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公证处公正了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了住房、孩子归我所有,男方每月付600元抚养费,在孩子上学和大宗花钱的事情上男方付款一半,自协议达成后至今,男方不执行,人也找不到了,今年我又发现男方婚姻存续期间在外还有一间门面房,我可以拿着公证书和隐匿房产的协议书去法院起诉吗。
可以一块起诉吗,一块审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