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1985 年在城区划拨地修了一院平房,当时我缴纳了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和复测费等费用。
现在县政府搞新城区规划,我房屋属拆迁方,给我的补偿费就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和附属物总价值,我不明白县政府是否还应该给我补偿土地出让金,假如给土地出让金是应该按照政府给开发商的价格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