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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两审枉法判决、已被撤销、发回河西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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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838什么是编号?

原两审枉法判决、已被撤销、发回河西法院重审,

赠天津市河西法院法:(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主审法官杨树江等人

二中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主审法官李庆刚

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枉法判决,必遭恶报,

玩火烧身,做恶记号,

后辈子孙,必定齿笑。

二、靠执法犯法吃饭,

不如一起开妓院,

女子当鸡男当鸭,

老了还能当王八。

三、四月五日是清明,

执法犯法恶满盈,

老天判你阳寿到,

快到阴间去报到。

四、 待叙

上述枉法判决已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撤销,发回河西法院重审,至今13个多月了,河西法院故意拖延,不依法结案……

天津市河西法院原审枉法现已被撤销,发回河西法院重审,重审一年多了河西法院又故意枉法不结案,河西法院让我变更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又提出房屋判给我并过户!让我写自据、让原告居住,有依据吗?就因原告认识河西法院院长吗?(此证已交河西法院审监庭苗庭长)就因原告有几千万元吗!就因原审枉法吗!重审又枉法不结案!河西法院已请事高院,高院已到河西法院调查,高院让我找二中院,二中院又推回何西法院,请问法院院长,法院枉法!我还要找你爹吗?你爹在那?

咨询者:fa133205天津
[咨询时间:20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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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9-23 13:16
刘子若
向上级法院反映和向人大内司委反映,要求进行法律监督。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23 17:19
魏国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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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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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9-23 18:10
杨汉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承办全国各类刑事辩护案件,代理被害人进行索赔,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从轻减轻处罚直至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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