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下,刘,吴,张,李,四人合伙做工程。想请问下,刘,吴,张,李,四人合伙做工程刘 为该工程法人代表,吴 负责工程财务管理,现由于 刘 和 吴 以各种理由拉用公款、账目不明、导致工程亏损并欠下债务。
现多家企业上诉法院要求四人清还债务,张 和 李 有权利上诉法院,要求刘 和 吴偿还此工程所欠外债吗?(注:刘 和 吴 主管财务,现大量资金不明去向,具体是不是他们私自挪用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