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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652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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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1、我姐姐有了第三者被姐夫发现后,签属了一份关于离婚后孩子归父亲抚养的协议书。

2、我姐姐现在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能争取到吗?

3、孩子四岁半。

咨询者:fa132814北京
[咨询时间:2010-09-19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阎书波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552351286
积分:12554
]
回答时间:2010-09-19 09:45
阎书波
问题是,已经离婚了吗?Q Q846952203
王洞天律师
[地区:辽宁-丹东市
手机:13700187222
积分:1180
]
回答时间:2010-09-19 09:59
王洞天
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因为是双方的协商,人民法院需要查明男方在履行抚养义务中有无损害被抚养人利益的行为,否则不会变更双方的协议。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0-09-19 10:27
牛国荣
没有法定事由,你姐姐是不能变更抚养权的.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9-19 11:35
刘子若
你姐姐在婚内有第三者的行为构成婚姻过错,抚养小孩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19 11:37
魏国鹏
你姐姐是否有过错,和抚养孩子没有关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书是他们私下签订的,没有法律强制力,你姐姐有权反悔,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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