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性质和补偿的标准不应该有所差别,征用的都是民房,应该按照同一标准赔偿。你家门口的水泥地、小鱼池和屋后的种菜和水果的地也应该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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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兰龙乡的村民,现在要修南广铁路,我们家要征收,在其他需拆迁的村民基本都签了合同后,赔偿小组最近才跟我们家聊赔偿事宜,而且对其他村民的赔偿标准都没有公开,现在他说我们家是按1050/平方米来补偿,拆迁的安置费是按200元/平方来赔偿。
因为我们是集体用地跟肇庆市房管拆迁办的最低赔偿惯例1500元/平方(国用)有出入了,请问土地证的性质国有跟集体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吗?他们赔偿的范围只是我家的实际建筑面积,我们家门口的水泥地、小鱼池和屋后的种菜和水果的地他们都说没得补偿,有这样的道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