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只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意见。对医嘱单的真假应该做司法鉴定。首先你要清楚它假在哪个方面,然后针对这个方面做鉴定。
庭审时发现封存的病历里没有医嘱单,院方又要求重新提供医嘱单,当庭面对明显造假的医嘱单,我们明确表示不认可该证据,法官把我们的对话打印出来,把再提供的医嘱单单独封存在一个袋子里,送到医学会。
医学会通知我们双方到医学会,然后把在医院封存的病历拆开,说准备鉴定,可是过了一个月又说鉴定不了,说法官没有明确表示医院再次提供的医嘱单是否能做为鉴定资料,又退回法院。
法院说,我们从来没有明确表示过能否作为鉴定资料,我们不会给出意见的,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医学会知道不能做鉴定为什么把我们的封存病历打开,到现在还是开封的,是否合法?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医学会和法院谁说的对?我只要求对封存病历做鉴定可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