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补缴1982年至199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
我的同事是县级人民医院职工,她是在1982年4月按政策规定接其父亲的班而参加工作的,其父亲(是医士)退休时是在乡镇级医院工作,所以她参加工作时也是在该乡镇医院做护士工作,到1990年2月至今调到县人民医院病案室工作,任病案统计员。
需要说明的是:其父亲是解放初期政府将他们几个人联合开办的诊所收归乡医院,他们的几个人身份就给定为集体性质(他们退休时全部享受国家规定的“医士、护士”退休待遇)。
所以,我同事参加工作时其身份也就定为集体工人。
当时她工资的发放和全民所有制工人没有任何区别,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从来没有提过要交“社会保险金”。
直到1994年政府有规定:各单位的工人不论是集体工人还是全民制工人都要改为合同制工人。
这样我同事就从1994年填表转为合同制工人后单位才开始帮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包括个人部分)。
而现在我同事去问要办理退休时,社会养老保险所的同志则喊她要补缴1982年至199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000多元、滞纳金4000多元,共计7000多元。
否则,只能从1994年起计算退休。否则,只能从1994年起计算退休我们认为这样很不合理,但又不知道如何去讲,特向律师同志咨询、帮助!敬请给予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